各市、广德市、宿松县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省直、省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活动开展,提高疗休养质量,扩大疗休养受益面,更好地发挥职工疗休养事业在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2021年12月27日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现就调整我省职工疗休养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
将党政机关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调整为不超过460元/人·天,疗休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凭据在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疗休养参照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二、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
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三、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
组织实施疗休养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含在途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5天,跨省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省内疗休养可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开展疗休养活动,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统一结算。
四、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
职工疗休养地主要安排在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鼓励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到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以职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职工疗休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通知》对皖工发〔2019〕35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规定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疗休养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规定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