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工劳监函字〔2026〕1号
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防范就业领域劳动法律风险,切实保障职工(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依法规范招用行为,杜绝就业歧视
严格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不得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等就业歧视行为,不得以婚姻、生育等情形拒绝录用;严禁招录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夯实用工基础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核心条款,不得签订空白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需签订书面协议,保障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不得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三、落实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基本生活
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工资,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明确结算标准、结算周期,不得拖欠、克扣派费、服务费等劳动报酬,推动平台企业优化算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
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筑牢权益保障线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得拒绝缴纳、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伤自负”“放弃社保”等约定无效;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鼓励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保障其遭受的职业伤害;并引导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得擅自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五、保障休息休假权利,优化用工环境
严格执行工作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加点;依法落实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假待遇,女职工特殊保护落到实处,孕期、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构建生育友好的职业环境;平台企业应优化算法设计,避免过度追求效率而忽视劳动者休息权益,合理确定配送时限、派单量等指标,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时间,杜绝“以罚代管”、强制加班等行为。
六、强化劳动安全保护,防范安全风险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增强劳动者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重点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交通安全与作业安全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落实高温、低温、粉尘、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措施,防范职业病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加强民主管理与技能培训,促进共同发展
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奖惩、薪酬福利等)时,应履行民主程序,征求职工意见并予以公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得单方制定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尤其注重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健全权益协商协调机制;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开展岗前及在岗技能培训,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培训范围,推动技能评价与薪酬待遇挂钩,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助力劳动者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
八、规范劳动争议处置,化解矛盾纠纷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调解人员,及时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引导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权益诉求,避免矛盾激化,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特此提示。
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