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用人单位: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我省《关于调整安徽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精神,作出如下提示。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二、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并设置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三、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及在岗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高温来临前,用人单位须对高温作业者进行健康检查;患心脑血管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不适宜者应调岗,体检费用由单位承担。
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根据生产实际,采取调整工时、轮班、增休、减强度、减少高温户外作业等举措。不得安排孕妇及未成年工在35℃以上户外或33℃以上场所作业。
六、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至33℃以下(不含)时,用人单位须按我省最新标准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饮料、防暑品或有价证券代替,气温以市级以上气象台发布为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时或发放津贴而扣减工资;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计入工资总额并在成本中列支。
七、落实后勤保障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正确使用;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钱物替代,且饮料不得抵顶高温津贴。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安徽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