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发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4-07-05 08:03信息来源:安徽工人日报浏览量: 【字体:  

目前我省已进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7月3日,根据《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全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省总工会发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就相关事项提醒全省各用人单位。

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 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室外露天场所或33℃以上的室内场所工作。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函表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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