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等职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2-11-28 10:16浏览量: 【字体:  

依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依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以及依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工作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同时,劳动者可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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