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补偿赔偿?如果单位拒绝相关赔偿补偿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2-04-28 09:43浏览量: 【字体:  

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印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及依据2013年7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补偿赔偿及单位拒绝相关赔偿补偿的情况,职工因工受伤的,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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