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离职后这些钱也是你的,走了也能拿!

发布日期:2018-09-12 15:00信息来源: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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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养老保险金中间五年没给缴,但一直在上班,每个月的养老保险都在扣吗?这种情况怎么办?

朱律师解答:不会扣除,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据此,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且是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征收。

若职工在职期间不想与单位为此发生矛盾而面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在离职之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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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员工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单位同岗位的试用期工资的80%,且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也没签,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以上这二条的差价工资?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补足不足部分,但需要提供同岗位工资的证明。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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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教师!2013年7月通过合肥人力资源事务所派遣到安徽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9月通过事业单位招考进入阜阳技师学院,并办理正常的辞职手续!2017年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对人才派遣人员补发15年、16年的一次性奖励,但是离开的没有发,和安徽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领导沟通之后,说离开的一律不发!我觉得这非常不合理,既然是补发15、16年的,难道离开的15年和16年没有对学院做贡献吗?我该怎么办?

朱律师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据此,你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如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一次性奖励的,该学院就应按约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如不给付,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主张。

如你们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你手上没有其他有力证据的,你的主张将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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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有加班费吗?

解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咨询律师:

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朱友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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