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在家办公,突发意外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20-05-12 16:44浏览量: 【字体: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在此背景下,如果员工在家工作时突发疾病或者意外,能否认定工伤呢?能否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呢?同时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特殊感染病例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本文通过一起类似案件,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作出探讨,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合理合法安排工作,做好防控工作。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传媒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网络编辑,职责是负责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的维护与推广。因“新冠肺炎”疫情,公司未能满额复工复产,鉴于张某的工作性质可以在家开展,遂要求其在家处理相关工作,工作以及考勤的方式是企业钉钉、微信以及电子邮件等形式。一天张某在家处理工作时候突发胸痛,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

【调查与处理】

事发之后张某所在的传媒公司在规定期间一个月内未向当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张某的妻子李某以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向当地人社局就张某所受事故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李某不服,向上一级的人社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可是复议并没有推翻原来的结果。于是李某把当地人社局、上一级人社局以及传媒公司直接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条件主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而张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到底属不属于是这种情形呢?

庭审当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许多证据,其中包括单位的岗位说明书,证明张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是不固定的。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张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是在处理工作事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并提供了张某的急救、诊断、死亡记录,证明张某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死亡,应当认定为是工伤。

但是,当地人社局称张某病发的时候是在家中,并非是在工作岗位上。张某与同事或者客户之间的电话和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会发生,所以不能够因此延伸为他在工作场所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上级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当地人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其后,当地人社局对张某突发疾病作出了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最后在当地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的主持下,传媒公司与李某就张某工亡赔偿一事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工位职责、工作任务。虽然家里算不上是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是属于完成岗位职责,张某在家工作处理的是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事物,发病时候履行的是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职责,应当属于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 

员工在家中办公一旦发生意外,要尽快报告单位,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与单位沟通工伤认定事宜,单位必须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三十天内把有效材料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报工伤,那么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特殊情况工伤认定事项值得注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近作为此次疫情吹哨人的李文亮医生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病毒,不幸逝世,当地人社部门已对李文亮医生的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那如果是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上述政策呢?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当员工不幸感染了病毒,如何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感染,是比较复杂困难的。同时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病毒感染是否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的。

【典型意义】

鉴于目前的疫情形势,我们认为上述案例对于人社部门、企业和员工对于工伤认定的认识有所帮助,只有切实保障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利于企业的工作安排,才能促进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

在此希望各位劳动者保重身体,单位也要做好员工的安全保护工作,合理合法安排特殊时期的工作,共渡难关,携手共建和谐劳动关系。(方达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