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合肥市总工会发出《合肥市总工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
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提示函呼吁,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彭旭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