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4-17 09:11信息来源:合肥晚报浏览量: 【字体:  

日前,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致力于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加强制度机制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5月12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化妇女人格权益保障,明确了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自媒体等不得报道、传播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妇女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在提升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禁止婚育歧视、退休歧视的规定。要求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男女平等、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同时,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和特殊待遇,突出困难妇女权益保障,落实生育保险的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平等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机制。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同时,逐步完善和实施妇女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政策,为灵活就业妇女提供帮助和服务;鼓励企业为育后妇女、有家庭特殊照顾需要的妇女提供灵活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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