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送岗位 乐业在江淮”就业援助行动

劳动用工法律提示

发布日期:2023-01-30 14:49信息来源:安徽省总工会浏览量: 【字体:  

各招聘单位、求职者: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广大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劳动用工纠纷。在此,省总工会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更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要在一个月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及时签订或补签劳动合同,避免不签劳动合同造成的用工纠纷。

二、杜绝就业性别歧视,禁招童工。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地区等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单位要向广大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机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也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禁止扣押身份证件或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处罚。

四、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2021年12月20日,省政府发文调整了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遇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则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放弃社保缴纳等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六、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用人单位用工要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全日制工时下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一般情况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15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还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其中年休假职工根据工作年限5-15天;婚假13天;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子女六周岁以前育儿假每年10天。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因履行或解除劳动产生争议时,可通过调解和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八、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工会和各单位要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就业招聘和培训“安全、顺利、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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