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问题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9-05-22 15:57浏览量: 【字体:  

皖工办发〔2018〕75号

各市、省直管县总工会:

进一步精准帮扶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根据全总、省总有关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各地工会贯彻落实情况,经省总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对我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的认定。我省职工、农民工建困难职工档案应当以职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为认定标准,不与职工是否为工会会员,单位是否成立工会挂钩。困难农民工应当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非城镇户籍人员。证明劳动关系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档前6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

二、城市困难职工和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规定。城市困难职工在建档之前,原则上要按照皖工发〔2017〕69 号文件规定进行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城市困难职工不授权比对的不予建档。若本地对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存在一定困难,应当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对城市困难职工家庭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做到“三必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再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判断。困难农民工原则上由劳动关系所在地工会组织建档帮扶,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无法进行核查,县级(含县级)以上总工会应落实专人进行实地走访,综合考量困难农民工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程序建档帮扶。

三、困难职工房产和车辆是否建档的认定。困难职工家庭信息核对或走访中发现困难职工家庭有2套住房但其有产权证明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有一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此类因困难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大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等造成困难且符合皖工发〔2017〕51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建档标准的,可以建档帮扶救助。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救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使用各级财政、工会列支的帮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工会经费列支的扶贫专项资金。对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的,应当符合困难农民工建档标准,一般只对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农民工进行助学帮扶,其它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因已享受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再帮扶。

五、困难职工建档收入和支出的认定。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不宜确定的,可以通过走访、评估、邻里问询等多种方式,结合当地实际及职工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综合评定;确实无法核实收入的,可以按照家庭所在地最低工资规定予以认定收入。困难农民工配偶一方居住农村,收入无法认定,可以根据家庭所在地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皖工发〔2017〕51号文件规定:(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扣除的支出费用应当为治病(住院医药费用清单扣除相应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自付医疗费用;慢性病医药费用按照当地实际确定)、上学、意外等必须支出,不含困难职工生产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住房、日用品支出等支出。

六、困难职工、农民工建档帮扶特殊情况。关于去产能企业转岗分流职工、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后出现的协保人员等特殊群体,各地总工会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具体实施细则。对于本地困难职工、农民工基本符合皖工发〔2017〕51 号文件规定建档标准,但存在不好把握的情况,需要使用中央、省财政帮扶资金建档进行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大病救助的,应当一事一议经县级(含县级)以上总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应当留存会议纪要。

市、省直管县总工会应根据皖工发〔2017〕5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本《说明》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本说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说明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安徽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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