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女工家园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工作部署,推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落地落实,推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落实全总《工会职工子女假期托管服务工作指引》《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提升安徽省工会女工家园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会女工家园,是指隶属我省或在我省范围内由各级工会推动建设的女职工服务阵地,包括母婴室(即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心灵驿站、托管班、托育室四种类型。其中,母婴室是由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场所推动建立的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心灵驿站是由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园区等推动建立的为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的场所;托管班是由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园区、街道、社区、学校、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中利用相对固定场所推动开办的、主要为本单位3-12岁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托管服务的班次;托育室是由工会组织推动用人单位、园区等举办的、主要为本单位3岁以下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工会女工家园建设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各级工会按照“因地制宜、层层发力”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工会女工家园建设工作。省总工会以“择优认定、示范带动”为原则,在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工作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工会女工家园推荐申报工作,通报省级工会女工家园名单。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工会女工家园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基本要求是做到“五有”,即有长期运营条件、有相对固定场所、有统一标识、有专人管理、有经费保障,具体建设标准如下:
(一)母婴室
能提供桌椅、空调、冰箱等基础设施和保护哺乳私密性的遮挡设备(如帘子、隔断等),在醒目位置悬挂铭牌或张贴标识。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微波炉、婴儿床、沙发、消毒柜,以及女职工权益维护、母乳喂养等女职工关心关注的宣传资料。
(二)心灵驿站
有相对私密的固定场所,至少有1名具备专业资质的心理咨询师负责咨询接访,能为本单位、本园区女职工提供日常心理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有条件的可举办各类心理健康讲座和交流活动。
(三)托管班
1. 场地安全。设置在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所,保证房屋、消防和监护安全。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安保设施和监控设备。场地干净整洁,教学及管理所需设备齐全,水电供给到位。
2. 管理规范。根据托管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专人管理和看护,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助教,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社会人士、大学生等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托管服务。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接送出勤、安全巡查、卫生健康、应急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托管服务对象的安全卫生教育。托管班在单位内部举办、使用长期固定场所的应悬挂铭牌,在第三方机构举办、无长期固定场所的不悬挂。
3. 权责明确。举办单位应与托管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等相关责任。举办单位须通过为托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险种,确保托管期间托管服务对象处于有效保障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托管工作的,应对承接看护责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做好资质审核工作,并签订委托协议。
4. 餐饮卫生。托管班可根据需要提供餐饮服务。自行配餐的托管班应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不自行配餐的托管班,应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订配餐协议,保障职工子女托管期间饮食安全卫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班必须严格执行餐饮留样相关规定。
5. 费用合理。为保障持续运行,托管班服务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应低于当地托管服务平均收费标准。
(四)托育室
1. 资质合规。用人单位自建自营的托育室,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正式备案。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用人单位托育室,第三方机构需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具有1年以上(含1年)的从业经验并无违规经营情况。相关托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或保育经验,并具备相应资质。
2. 场地安全。应是举办单位自有场地或长期租赁场地,硬件设施完善,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符合卫生、健康和环保要求,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3. 管理科学。始终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特别是与托育服务相关的要求,建立婴幼儿接送、照护服务记录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4. 费用合理。为保障持续运行,托育室服务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应低于当地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或当地托育服务平均收费标准。
第五条 省级工会女工家园除应符合第四条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母婴室
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环境舒适美观,采光通风良好;配备婴儿床、沙发、饮水设备;能够充分综合利用服务阵地,宣传《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母乳喂养知识,开展育儿讲座等惠及女职工的多样化活动;职工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心灵驿站
场所温馨舒适、有益于放松身心;有规范的咨询和回访记录;每年举办2场以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家庭关系和谐的实用知识讲座或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女职工心理状况调研评估;职工满意度达90%以上。
(三)托管班
自申报时间算起,托管服务须可持续开展2年以上;环境安全舒适,休息和活动空间充足,硬件设施完善;运作规范有序,能够安排多样化素质教育课程和拓展活动;管理规范,分工明确,配备教学辅导老师(或志愿者)、特长课专业教师3人以上;托管对象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出勤率在70%以上,假期托管时间不低于30天,校外课后托管时间全年累计不低于120天;职工满意度达90%以上。
(四)托育室
自申报时间算起,托育服务须可持续开展2年以上;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收托规模合理,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工作人员,保育、保健人员均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餐食卫生健康,有利于婴幼儿膳食平衡;能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和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照护服务记录、婴幼儿接送、家长联系等制度;收托婴幼儿10人以上(含10人),平均出勤率在70%以上,全年累计服务时间不低于120天,建设单位的入托职工子女占招生规模60%以上;职工满意度达90%以上。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六条 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应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工会女工家园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工会女工家园建设标准,指导和支持基层单位建设工会女工家园,积极组织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在实地审核验收基础上,遴选符合省级建设标准的女工家园,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省总工会根据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推荐申报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以引领示范为导向,择优认定省级工会女工家园,并实施动态管理。对工会女工家园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总工会相关荣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工会女工家园的监督管理,指导和鼓励工会女工家园拓展服务功能,通过丰富活动内容,提升职工获得感。倡导符合条件的工会女工家园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扩大社会影响力。鼓励使用数智化方式实现母婴室、心灵驿站的在线预约、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应定期开展自查,了解工会女工家园的运行状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向省总工会报告一次自查结果。省总工会将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面不低于当年新建工会女工家园数量的10%。
第十条 工会女工家园信息发生变化或关闭时,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变更情况,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核实后向省总工会提交变更申请,省总工会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变更。发现工会女工家园不再符合建设要求,出现用途改变、铭牌被冒用等情况,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按程序摘牌。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总工会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本级工会女工家园建设管理工作。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工会女工家园建设单位,省总工会将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女工家园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实用高效原则进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工会女工家园基础设施配备、运营管理、拓展服务,或购买与工会女工家园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服务,不得用作其他开支。基层工会推动建设工会女工家园托管班、托育室,可使用工会经费作为补充,具体要求参照安徽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级工会女工家园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统一发放至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账户,由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按要求及时下拨至各建设单位。没有独立账户的产业工会,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工会账户。
第十四条 各市总工会、省直工会、省产业工会每年结合年度自查(参见本办法第九条)工作,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包括工会女工家园建设质量、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综合形成报告报送省总工会;同时,要加强审核把关和审计监督,严格防止服务不持续、专款不专用等情况出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对上级工会下拨的工会女工家园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记录,物品采购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留存采购、验收等相关资料。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检查以及社会、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应合理规划,及时用于健全完善工会女工家园设施和服务。专项补助资金未用完即发生单位合并的,剩余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工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转为合并后单位的工会资产;专项补助资金未用完即因检查不合格、单位倒闭等原因被摘牌的,剩余专项补助资金逐级退回上级工会。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9月发布的《安徽省工会女工家园创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办〔2023〕21号)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由安徽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