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广德县、宿松县总工会、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工商局:
安徽省职工技协(包括各级工会主办的职工技术协会、科技服务机构、经济实体)是在工会领导下,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安徽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工技协组织在技术、人才和网络等方面的优势,深入推进全省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为建设创新型安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现就新形势下推动和加强全省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制订若干政策意见:
一、职工技协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宗旨、方针和任务及主要内容
1、职工技协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职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2、职工技协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方针是:创新、交流、协作、服务。要立足岗位,面向企业,服务职工,服务社会,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坚持以职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技术协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职工技协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任务是:推广普及新技术,推进科技创新,加强技术协作,促进成果转化;推动职工岗位创新,岗位成才,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4、职工技协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内容:
(1)开展职工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以企业为重点、职工为主体、创新为动力、服务为目的,以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小发明等“五小”活动为抓手,以科技活动周、合理化建议金点子活动、产品创新创意大赛、企业疑难问题招标揭榜以及先进操作法、绝技绝活总结推广、建立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等活动为基本载体,开展创新活动,树立创新典型,形成创新群体,发展创新文化,激发职工创造活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
(2)开展职工科技服务活动。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科技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难题攻关、技术协作服务和各种配套及延伸服务。组织职工为企事业单位研制、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对特种生产设备进行设计、调试、安装和维修,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
(3)选树培养技能人才。实行选树“能工巧匠”、“首席员工”、“金牌工人”机制,组织广大劳动模范、技术能手、金牌工人、能工巧匠、首席技师、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协会员运用技术专长,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信息及配套制作,举办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4)组织职工技术经纪人实施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和科技项目的中介服务。
二、职工技协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组织体制及管理
1、在工会领导下,建立和健全省、市、县(市、区)、产业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组织。
2、职工技协可建立市、县(市、区)、产业和企事业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机构,作为职工技协创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所属职工技协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3、职工技协创办的科技服务活动机构,可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市、县(市、区)同级工会或上级职工技协审查同意后,到同级社团登记机关或指定的社团登记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职工技协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职工技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市、县(市、区)、产业职工技协按国家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职工技协团体会费,免征营业税。
3、经省、市、县(市、区)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职工技协组织,其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可列入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减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职工技协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职工技协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职工技协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职工技协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成本列支
1、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和转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运输、装卸、整理及项目咨询费、设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2、新产品试制中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实施科技服务项目所需的合理的办公、差旅、折旧、修理、测试、物业管理、劳动保护、合同公证、保险以及用于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等各项费用。
3、在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和转让实施过程中,经行政同意动用本单位设备和在职职工占用工作时间的,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设备租赁费,作为给行政部门的补偿费用。
4、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按科技服务收入的3%的比例计提、上交给上级职工技协的团体会费。
五、职工技协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1、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要按照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并经省或市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认定,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证明。
2、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须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在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中,如需资质证件的,经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本单位的相关技术资质证书为据。
4、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职工技协科技服务企业,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5、职工技协创办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其剩余收入不能用于分配。
6、职工技协开展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公益性技术活动,其收入主要用于本单位的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技术素质;用于鼓励、支持职工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推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
7、职工技协组织科技服务的收入,在扣除各项成本开支和税款后,即为项目的税后留利。其税后留利的分配和使用,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8、职工技协非营利性的收入,属于社团收入,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按《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9、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要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商业秘密。
10、各市、县(市、区)、省产业职工技协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11、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经费均应独立核算,单独管理。设立专(兼)职会计、出纳,按相应组织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规定记账,建立账册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有关凭证、报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独存档保管,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和上级职工技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12、职工技协开展科技服务活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接受地方财税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和工会、上级职工技协的监督检查。
1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